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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对办理的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提起公诉
时间:2021-09-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三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案件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对三名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见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提出了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此案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组织考试作弊罪以来,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件。

2021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车管所通过搭讪认识了到车管所办事的常某某,通过聊天了解到常某某因酒驾被吊销驾照需要重考科目一,李某某表示其可以帮助常某某通过科目一考试,并约定考试通过后收取费用7000元,当时常某某先给李某某微信转账3000元。

2021年5月份,王某某因酒驾被吊销驾照需要考科目一,因本人不会操作电脑无法通过,通过葛某某联系到被告人丁某某,丁某某表示能帮助其考过科目一,王某某通过微信先后向葛某某、丁某某分别转账4000元和8000元。后丁某某联系被告人见某某,让其帮忙安排自己的学员王某某通过科目一考试,见某某表示可以,随后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并约定考试当天在车管所附近见面。

5月28日上午,王某某、常某某在车管所预约考试成功后,李某某给二人安装好作弊设备并调试好,在被告人李某某的手机上可以看到摄像头拍摄内容并听到说话,随后由丁某某开车送二人进考场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二人使用无线通讯设备作弊被发现。三名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检察官寄语: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其中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国家职业资格准入考试中,通过作弊手段投机取巧,破坏公平正义,不仅是对考试制度的破坏,更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考生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考试规则,切勿以身试法挑战法律的权威。(供稿:王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