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发现,太和县司法局监督管理的已经解除社区矫正的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销售假冒医用器材。
张某某2018年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由太和县司法局对其社区矫正,于2020年8月17日对其解除社区矫正。
2020年1月22日,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初期,销售假冒伪劣一次性医用口罩,销售金额4.5万元人民币。2020年9月30日,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张某某销售伪劣产品金额未达到入罪标准,对张某某不起诉。
太和县司法局认为张某某已解除社区矫正,且不符合收监执行条件。太和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缓刑是我国刑法对轻刑,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犯罪人员不予关押,由社区矫正机构对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的刑罚执行方式,张某某本应珍惜没有对其判处实刑的机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但其依然无视法律规定,无视国家疫情防控的严峻性,为谋取私利,枉顾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一次性医用口罩,虽然已过了缓刑考验期,并且已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但其在缓刑考验期间,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医用器材,数额较大,依法应当撤销缓刑。

就本案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与太和县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了沟通,为维护人民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中央食品药品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体现法律当严则严,不姑息,不放纵。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太和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张某某提请撤销缓刑。近日太和县司法局已采纳太和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对张某某撤销缓刑建议书。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会继续跟进监督。(供稿: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