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响应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发挥检察职能,落实“六保”,实现“六稳”的工作要求,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惩治破坏复工复产、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破坏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刑事犯罪,为“六稳”“六保”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在司法办案中依法妥善化解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中产生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办案中加强释法说理、化解矛盾、消除对抗,及时提出加强企业内部监管、完善治理的意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对民营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和处理意见,通过案件办理,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期,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了一起因民营合伙企业在经营中因纠纷引发的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件,案中犯罪嫌疑人韩某的母亲刘某1、姨妈刘某2、舅舅刘某3、刘某4四人合伙经营太和县某加油站,因经营期间产生纠纷,2018年3月3日23时许,韩某将加油站加油机的显示屏、钢化玻璃面板砸坏,韩某的上述行为致使某加油站停业一周左右,造成财产损失2万余元。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发现,本案系亲属间因合伙企业经营中纠纷引发的案件,案件的妥善处理,既能促使亲属间的矛盾化解、和睦相处,又能进一步减少企业的损失,恢复企业的正常经营,故承办检察官在依法审查案件的同时,及时对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期间,犯罪嫌疑人韩某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破坏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给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损失,韩某表示认罪、悔罪。本案的各被害人考虑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均向办案机关出具谅解书,对韩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表示不再追究韩某的法律责任。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在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拟对韩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为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广泛听取意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流程公开、透明的期望。2020年9月18日上午9时,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政法委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情况下,对韩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拟作不起诉一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副检察长闫鹏远主持召开听证会。
公开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事实、拟作相对不起诉的理由、法律依据。侦查人员、被害人代表、犯罪嫌疑人韩某及辩护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政法委代表等各方人员分别发表了意见,参与听证的人员经过评议认为,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及韩某具有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该处理决定有利于双方矛盾的化解、有利于促进家庭、亲属之间的和睦相处,有利于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出席听证会的代表在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时,也对韩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太和县某加油站之后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意见,最后办案人员对韩某进行了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韩某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反省,表示接受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供稿:范仕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