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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从快办理两起涉嫌销售假冒防疫物资案
时间:2020-02-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在疫情防控期间,吴某某以畸低价格购进“飘安”牌一次性口罩并加价后予以销售,后因质量问题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扣;陶某在无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非正常渠道购进“飘安”牌一次性口罩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9万元。经河南飘安公司鉴定,上述“飘安”口罩并非其公司生产的产品,吴某某、陶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按照高检院部署,以及《两高两部关于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意见》,按照“当日受理、当日办结”工作要求,太和县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平台,于2020年2月10日受理了由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上述立案监督案件,并于当日做出了决定,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两起案件移送太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下一步,太和县检察院将在该两起案件办理中全程跟进,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诉讼权利。

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NCP)防疫工作严峻时期,部分不法商家伺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甚至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及全社会防疫大局造成巨大潜在风险。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从快监督两起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坚决打赢疫情阻击战提供有效法治保障。(闫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