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主动作为,积极助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起高价销售口罩案件及时作出处罚,维护了疫情期间防疫用品市场安全,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月下旬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肆虐。医用口罩因为具有较强的防控病毒功能而导致一“罩”难求。一些无良商家,利用人民的恐慌心理散布商品涨价信息,人为推高口罩等防疫用品、民生商品的价格,企图发国难财。1月28日,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洪山镇西大街某书店高价销售口罩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书店经营者于2020年1月22日购进60包口罩(每包10个),进价为每包3.8元,销售价为每包15元,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672元,进销差价高达294%,涉嫌价格违法。
因安徽省至2020年2月6日,暂未出台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规定,在如何把握哄抬价格的幅度上,该局意见不统一,导致违法者未及时得到处罚。为避免打击不力,形成效仿效应,我院在认真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会同该局对价格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研究,并及时向市院进行了请示。我院认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2月1日出台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之规定,经营者只要有捏造或者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的任意一项行为,即可认定为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且参照山东、贵州等省有关“商品进销差价不能超过35%”的规定,该书店经营者散布口罩涨价信息,并提价294%进行销售的行为完全符合“哄抬价格”的认定标准。遂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处罚。
县市场管理局经研究后,接受了我院的建议,于日前对该书店经营者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72元、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即268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胡立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