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上午,由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我县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在指控被告人于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同时,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其提出了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要求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于某,1986年出生,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现住址安徽省太和县五星镇光李村。于某销售伪劣产品一案系上级公安机关交办。2017年6月26日,于某被太和县公安局抓获。2018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以来,于某从太和县某保健品经营部王某和山东孙某处分别购进4320元和303832元的“朗立牌苦瓜消脂素”减肥胶囊,用自己及其亲属名字注册的金鑫保健品经营部、美源坊保健品批发网、福康保健品商城等三个淘宝网店进行销售,销售范围达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经公安部发动集群战役,查证属实的销售金额达7.8万余元。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和阜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该产品含有西布曲明和酚酞成分,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食品添加剂,于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
庭审时,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了5组证据进行质证。证明于某实施了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不合格保健食品的侵权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于某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于某明知自己没有经营保健品的资质,明知所售的朗立牌苦瓜消脂素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而进行购进和销售,尤其是在淘宝网向其发布违禁信息,告知其发布的商品经证实属于无生产资质或厂家已被吊销的商品,不允许其销售的情况下仍通过“旺旺”或微信在线上及线下进行销售,造成多名消费者服用后产生严重的不良反应,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要求于某承担消费者7.8万元的损失赔偿责任及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3.4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