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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院举办强制医疗程序案件观摩示范庭的主要做法
时间:2014-05-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刘维翔) 

  2013年4月12日上午,阜阳市检察机关适用特别程序审理首例精神病人何某强制医疗案件观摩示范庭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法庭举行。阜阳市人民检察院、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派员观摩了该案的庭审活动,该市部分法官、检察官、律师等50余人旁听了该案的庭审。太和县院举办强制医疗程序案件观摩示范庭的主要做法是: 

  一、突出特点,慎选案例 

  强制医疗程序案件是新刑诉法的“亮点”之一,也是新刑事诉讼法增加的四个特别程序之一。何某强制医疗程序案件比较特殊,特殊在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本身属于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以往的法律没有类似的规范来解决社会上严重暴力型的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问题。因此,选择办理何某强制医疗案件作为观摩庭,通过办理个案,找到此类案件的特点、规律,到达典型示范引路的作用,可以减少工作失误,少走诉讼弯路。 

  二、把握重点,充分论证 

  何某强制医疗一案,最大的争议,是如何举证、论证和认定“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这一法定要件以及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等方面。该院受理该案后,办案人员在书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针对何某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这一问题,围绕何某以往的行为表现、家庭经济条件、治疗条件、防范措施等方面,列出了详细的补查提纲,即对何某行为有无继续危害社会的危险性、强制医疗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论证,从而得出科学、准确的判断。 

  三、注重沟通、协调一致 

  办好一个观摩示范庭,不仅需要法官、检察官、警官的沟通、协调,更需要加强与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所在辖区的社区民意代表、残疾人联合会、精神病医院等组织、成员的广泛参与、配合、协调。在办理何某强制医疗程序案件中,该院办案人员在审查、退回补充证据材料、拟建议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期间,多次联系办案民警、社区警察、民意代表,询问情况,了解案情,掌握动态,避免出现因对残疾人、精神病人处理不当引发的突发事件、矛盾。强制医疗申请后,在县人民法院审理、决定强制医疗申请书阶段,办案人员多次在庭前和主审法官、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等沟通、协调拟出庭证人、鉴定人的问题、多媒体示证、如何保护涉案精神病人的诉讼权利,解决精神病人家属后顾之忧,诉讼程序等方面的问题,形成共识,解决难题,从而优化、简化了庭审程序。比如,庭审中,有现场勘察的录像光盘和被害人遇害状态的现场照片本需当庭播放或出示,如当庭播放、出示,有可能引起“情景再现”,深刻地刺激、刺痛法定代理人,所以出于人性化办案,出庭的检察员在征求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意见的基础上,就没有建议法庭当庭播放、出示,避免了“刺痛”。 

  四、精心准备,依法有据 

  办案人员在较短的时间精心准备观摩示范庭的一些主要的庭审必需材料,观摩示范庭的文字材料达三万多字,包括何某强制医疗一案的案件审查报告、纠正违法通知书、补充证据通知书、强制医疗申请书、出庭预案之发问提纲(分类拟定拟询问鉴定人、出庭证人、法定代理人)、举证提纲(“法定三要件”举证法)、出庭意见书、答辩提纲以及办理强制医疗程序案件应适用的刑法、刑诉法、精神卫生法、残疾人保障法、司法解释、国际公约摘要等等。办案人员重点准备的是该案的举证提纲、出庭意见书、答辩要点。在举证提纲之中,又将侧重点着眼于“何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何某的监护人无力、全方位尽到监护义务,无法排除何某因精神病发作再度发生新暴力事件、血腥案件。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基本上做到了出庭支持强制医疗申请,合乎逻辑,有的放矢,言之有物,言之有据。